外地转院登记及医疗费报销规定(暂行)

2014-09-04

 

外地转院登记及医疗费报销规定(暂行)

 

 

一、外地转院条件:

  1、经本市具有专项特长的专家会诊仍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市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疑难危重病症;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外地转院。

二、外地转院原则、审批程序:

  1、外地转院原则是转上不转下,就诊医院应是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多次检查、并由该院邀请本市具有专项特长的专家或本院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人员会诊,不能确诊或确诊后不能治疗,确需转诊者,形成书面会诊意见后,由该院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病历摘要、会诊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医保中心审核,医保处批准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3、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外地转院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院后4天内(节假日顺延),携带《唐山市医疗保险外地转院申请单》、急诊证明和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到医保中心补办手续;

  4、转院时间视病情而定,最长不超过30天。因病情需要确需延长转院时间的,由单位专管员持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前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5、因受本市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诊断的,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情况下,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院治疗;

  6、外地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应提供第一所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第二所医院的当地定点医院证明,经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再转;

  7、外地转院的参保职工出院后应通知单位专管员在四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出院登记手续。

三、外地转院的审批权限:

  外地转院期限在30天以内由医保中心医审部审核员审批;确需延长转院时间者,少于30天(包括30天)由医审部负责人批准;30-60天由主管主任批准;特殊情况或治疗时间超出三个月者由中心主任批准。

四、外地转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1、外地转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单位专管员按期到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时需填写《唐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费报销申请单》,同时携带其IC卡、身份证、有效报销凭据、出院证、外地转院审批表第一联、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就诊医院的定点医院证明;

  2、医保中心对以上凭据审核无误后,按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即报销时按有关规定个人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20%后,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职工外地转院期间跨年度的,以第二个年度的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4、报销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25日(节假日顺延)。

五、以下情况医保中心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1、外地转院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

  2、急诊转院后,未按规定到医保中心补办手续的;

  3、转往外地一所医院后,再私自转往别的医院的;

  4、外地转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超期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外地转院期间,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6、未提供就诊医院的定点医院证明的;

  7、开具假病历、收据、处方、证明,虚报冒领统筹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