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流程
2014-09-11
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流程
唐医保〔2004〕6号
一、办理住院手续:
1、首诊:医保(离休)患者需住院治疗时,首诊大夫应核对医保(离休)患者及身份证、IC卡,开据《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证》。
2、住院登记:医保(离休)患者持住院证、IC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经办人员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保管IC卡、身份证复印件(离休人员医疗证),同时通知医院医保科。
二、医保(离休)患者住院:
1、病房责任护士及主管医生应认真核对本人、身份证及病历信息,并填写《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医院医保科工作人员、病房主任及护士长应在医保(离休)患者住院3日内核对其身份证、病历信息,并在《登记表》上签字,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医保中心到场核对。
3、医院医保科应定期到病房检查医保(离休)患者住院情况,重点核实住院医保(离休)患者身份及在院情况。
4、医生为医保(离休)患者治疗应首选《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因病情需要用《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时,应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登记表》上签字认可,方可予以使用。
三、办理结算手续:
1、住院处应及时为医保(离休)患者办理结算手续。
2、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29-31日,对需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医保(离休)患者医疗费做中间结算。
四、责任:
1、定点医院应实行首诊医生、住院处工作人员、医保科工作人员及病房科主任、护士长、责任护士、主管医生共同对医保(离休)患者身份真实性负责的管理机制,因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未尽职或故意造成冒名、挂床住院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定点医院不在规定时间内为医保(离休)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或年终中间结算手续,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离休统管基金)损失或医保(离休)患者个人损失的,责任由定点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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