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来啦!唐山“青年人才培育工程”这样开展→

2022-06-09

唐山市“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来了

和小布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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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人才是我市科技创新队伍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培养和凝聚一大批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是持续提升我市科研创新能力,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条 实施“青年人才培育工程”,旨在面向我市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强对45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培养,加快建立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青年人才梯队,搭建服务青年人才快速成长的平台。

二章  计划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 实施“青年人才培育工程”,通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凤凰青年英才”“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评选、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优秀中青年专家出国培训、优秀人才项目资助支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多渠道加大对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培育力度。

第四条 到2025年,每年将支持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100名以上、选拔30名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择优支持最多20个留学回国人才和国外优秀人才来唐创新创业项目、选派10名优秀中青年人才出国培训、选派200名产业双创人才到国内先进院所进(研)修、对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资助支持。

第三章  基本要求和资助内容

第五条  凡申请“青年人才培育工程”支持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品行端正,热爱科研事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已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潜力,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每年培养有发展潜力的“凤凰青年英才”不少于100名,鼓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培养期为4年,培养期内发放工作津贴每月300元,并对其主持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支持青年人才在科研黄金期快速成长。

第七条  开展“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评选活动,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县域优势产业中,选树在涉农创业、乡村治理、科技兴农、乡村社会实践等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青年典型,传播农业农村天地广阔、大有可为的价值观,引领更多青年在投身乡村振兴战略中建功立业。

第八条  在“市级人才项目”中增设“博士人才专项”和“留学回国人才专项”。鼓励博士毕业5年内、45周岁以下的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通过竞争入选“青年人才培育工程”,对其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根据评估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的科研专项支持;每年最多择优支持20个留学回国人才和国外优秀人才来唐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或研发费用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组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重点奖励在专业技术一线或科技前沿领域,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名,获奖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税后),获奖者所在单位在科研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条 对我市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获省级人才项目资助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支持,市本级不再重复立项;获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优先推荐参与省博士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评选。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制度,扩大我市博士后队伍规模,使博士后队伍真正成为我市流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两年评选1-2名在站优秀博士后,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博士后出站留唐工作的,按照“凤凰英才计划”,一次性给予30万元安家费补贴。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国际化培养,通过优秀中青年专家出国培训项目、产业双创人才国内进(研)修项目,加大对中青年骨干人才国内外培训学习的资助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抓好对扎根基层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扩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中青年人才的支持,重点和一般项目继续向基层一线中青年人才倾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中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选派和支持中青年人才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开拓青年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交流合作能力。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区域和学科特点,不定期举办青年人才工作研讨会,相互借鉴与交流,了解青年人才成长的需求,切实有效地推动青年人才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各类青年暑期社会实践和国情考察活动,选派青年人才赴企业兼职、挂职,树立青年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并在实践中发现和寻找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举办以科技政策、发展战略、科研管理等为内容的学习研讨班,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水平和战略思维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